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建銘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侵占及洗錢防制法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侵占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 110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9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20、297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 判決日期 110/09/03 112/0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06 112/03/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8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4號(併科罰金不在本件定刑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