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5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建銘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侵占及洗錢防制法二案之犯罪類型有別,數罪侵害法益不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侵占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犯罪日期  109年6月22日至同年月25日 110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9914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120、2975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  判決日期 110/09/03 112/02/07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357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3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0/06 112/03/22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682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484號(併科罰金不在本件定刑範圍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33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