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7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興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3係洗錢罪外,其餘均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犯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罪) 犯罪日期 109年3月7日前某時至109年3月7日 109年3月間至109年4月15日 109年6月30日至109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9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5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0/06/17 110/12/22 111/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6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15 111/01/20 111/10/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21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 編號1至2號經臺灣高院111年聲字第3340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9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