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42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 即受刑人
- 鄒忠翰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忠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鄒忠翰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鄒忠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5萬元後,由該署檢察官將被告釋放。茲因該受刑人於新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11762號案件執行時,經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拘提無著等情,此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1份、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份、送達證書影本、拘提受刑人之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1份、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受刑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份等件附卷可稽。又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在任何監所執行,亦有在監在押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即受刑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