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鎧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 被告
- 王驄淯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所載之扣案物及數量「IPHONE13PLUS行動電話1支」應更正為「IPHONE13行動電話1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