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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16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志峯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睿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3705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7436號、第18713號、第20057號、第20198號、第21622號、第24424號、第27980號、第35391號、第35394號、第35395號、111年度偵字第6647號、第10259號、第12055號、第1678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蔡睿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蔡睿豪知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均係供自己使用之重要理財工具,並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極可能為詐欺集團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如自帳戶內提領或轉匯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之效果,仍基於縱有人持以犯詐欺及洗錢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7月間之某日,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希寶兒」,由「希寶兒」所屬詐欺集團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工具。嗣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洗錢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復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上開帳戶提領或轉匯詐得款項,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所在。

二、訊據被告蔡睿豪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之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被害人林芝榕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轉帳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黃琪瑾與詐欺集團成員在「KKRTrading」網站之對話紀錄截圖、用以匯款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劉慕慈與詐欺集團成員在「HBTrading」投資平台之對話紀錄截圖、用以匯款之玉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邱雅琪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聯邦銀行匯款客戶收執聯各1份、告訴人李宜靜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張紋瑄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告訴人鄧傑仁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用以匯款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截圖各1份、告訴人魏良如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影本各1份、告訴人黃政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幣安」及「汇金」應用程式交易紀錄截圖、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各1份、告訴人宋俐君用以匯款之郵局帳戶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黃琨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永豐銀行新臺幣匯出匯款申請單影本各1份、告訴人林芯蕾用以匯款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1份、告訴人洪庭芝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用以匯款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趙紋凰用以匯款之臺灣銀行及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及台新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告訴人陳巧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花旗銀行跨行匯款申請書及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各1份、告訴人許涵如用以匯款之台北富邦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1份、告訴人陳建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及「PDK交易所」應用程式交易紀錄截圖、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用以匯款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內頁影本各1份、告訴人邰郁倫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用以匯款之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吳賾芳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告訴人陳佩君用以匯款之國泰世華及玉山銀行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李元瑋用以匯款之友人玉山及台新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吳沛宸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用以匯款之渣打及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吳佳珮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用以匯款之玉山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吳珮菱與詐欺集團成員之WhatsApp對話紀錄截圖、用以匯款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交易紀錄截圖各1份、告訴人關志文提供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TINY」照片1張及「興業銀行投資理財通」應用程式操作頁面截圖6張、上開遠東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交付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犯25次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附表編號2至25所示併辦部分與起訴之犯行,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被告幫助他人犯前開洗錢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提供1個帳戶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及洗錢之犯罪手段,其於警詢時自稱經濟狀況勉持,並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稱先前從事通訊行工作,與家人同住等生活狀況,其先前已有其他論罪科刑紀錄,可見其品行欠佳,其自稱高中肄業,且無事證可認其具有金融、會計、記帳、商業或法律等專業知識之智識程度,其造成附表所示之人受有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損害,暨其雖坦承犯行,惟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其等損害等犯後態度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或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入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被害人 林芝榕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初某時許,透過Instagram社群軟體認識林芝榕,佯稱可藉由「Metatrader4」手機軟體投資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4時17分 1萬元 起訴部分 2 告訴人 黃琪瑾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下旬某日,以LINE佯稱:利用「KKR Trading」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3日0時5分 5萬元  110年度偵字第17436號、第18713號、第20057號、第20198號、第21622號、第24424號、第27980號、第35391號、第35394號、第35395號、111年度偵字第6647號、第10259號併辦部分     109年9月13日0時7分 5萬元  3 告訴人 劉慕慈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7日20時27分許,以LINE佯稱:利用「HB Trading」投資平台應用程式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22時16分 10萬元      109年9月9日22時19分 5萬元      109年9月9日22時20分 5萬元      109年9月9日22時23分 1萬元      109年9月10日18時12分 4萬元      109年9月13日13時51分 10萬元      109年9月13日13時52分 1萬元      109年9月13日14時16分 9萬元  4 告訴人 邱雅琪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0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利用「OANDA」應用程式進行買空賣空操作,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13時0分 19萬5,800元      109年9月10日13時15分 15萬6,159元  5 告訴人 李宜靜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21時50分許,以LINE佯稱:利用「BLOCKCHAIN」應用程式進行博弈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20時47分 5,000元  6 告訴人 張紋瑄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以LINE佯稱:利用「澳門銀河」應用程式進行投資,固定有20%報酬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2日20時2分 5萬元  7 告訴人 鄧傑仁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0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加入「香港曼蒂斯海外代購-臺灣站」,即推薦客戶,依指示匯款購買精品再售出,即可賺取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5時44分 2萬7,000元      109年9月12日19時18分 3萬元  8 告訴人 魏良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4日22時許,以LINE佯稱:依指示下注香港彩券,中獎機率百分之百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4時14分 27萬元  9 告訴人 黃政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9日16時30分許,以LINE佯稱:利用「幣安」及「汇金」投資應用程式,以美金做虛擬貨幣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1日14時17分 110萬元  10 告訴人 宋俐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WEDATE」佯與宋俐君交友,並稱利用「澳門葡京娛樂城」網站賭博彩球遊戲,可以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4日12時55分 20萬元  11 告訴人 黃琨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WhatsApp佯稱: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4時37分 38萬元      109年9月11日11時51分 20萬元  12 告訴人 林芯蕾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5日某時許,以「全民K歌」應用程式佯與林芯蕾交友,並稱利用「Blockchain」應用程式投資火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14時2分 5,851元  13 告訴人 洪庭芝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9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利用「金鵬基金三分寶」博弈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3日17時49分 2萬元  14 告訴人 趙紋凰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4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係破解基金後台組織人員,利用「金鵬」基金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15時21分 50萬元      109年9月11日14時16分 34萬元  15 告訴人 陳巧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上旬某日,以通訊軟體WhatsApp佯稱:利用「KKR」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5時21分 30萬4,825元      109年9月9日15時14分 45萬7,238元  16 告訴人 許涵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上旬某日,以LINE佯稱:可於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3日13時43分 5萬元  17 告訴人 陳建光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IPARS」佯與陳建光交友,並稱:利用「PDK交易所」應用程式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23時43分 1萬元  18 告訴人 邰郁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31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利用「KKR Trading」網站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5時17分 2萬8,000元  19 告訴人 吳賾芳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12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利用「HB Trading」應用程式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23時29分 10萬元      109年9月8日23時30分 10萬元      109年9月9日0時7分 10萬元      109年9月9日0時8分 10萬元  20 告訴人 陳佩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間某日,以LINE佯稱:利用「DS頂盛國際」投資平台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13時47分 18萬元      109年9月10日20時51分 6萬5,000元      109年9月10日20時54分 6萬5,000元  21 告訴人 李元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9月1日某時許,以LINE佯稱:加入「亞馬遜」代購平台,協助客戶代購商品即可賺取回饋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16時44分 1萬6,500元      109年9月13日13時44分 1萬元  22 告訴人 吳沛宸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6日某時許,以WhatsApp佯稱:利用「澳門銀河」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16時7分 2萬7,000元      109年9月10日14時44分 6,000元      109年9月13日23時29分 10萬元  23 告訴人 吳佳珮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27日14時57分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佯稱:可於網站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8日13時25分 5萬元      109年9月8日13時26分 4萬元  24 告訴人 吳珮菱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20日,先以交友軟體「SOUL」佯與吳珮菱交友,復以通訊軟體WhatApp佯稱:依指示操作「AETOS艾拓思」、「MIEX」應用程式投資比特幣,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9日20時13分 5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2055號併辦部分     109年9月9日20時16分 5萬元      109年9月9日20時20分 5萬元      109年9月9日20時21分 5萬元  25 告訴人 關志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7月底,先在社群平台「百度」,佯與關志文交友,復以通訊軟體WhatsApp佯稱:下載「興業銀行投資理財通」應用程式進行投資,獲利頗豐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陸續依指示匯款。  109年9月10日18時23分 3萬元 111年度偵字第16782號併辦部分     109年9月13日22時6分 3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160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