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248號
112年度簡字第194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茂平
陳玠酲
李春明
蔡文慶
陳進興
柯純任
蕭富憲
邱維國
李慶昌
張聖域
許建和
李景徵
蔡武璋
李忠民
張勝璜
黃楊昇
楊豐源
吳金來
陳永
張萬吉
李世行
張國明
吳謙祐
陳麗莉
李治賢
黃大川
鄭天賜
黃清標
李文欉
陳清火
李勝鴻(原名:李建緯)
廖慶昌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7828號,111年度偵字第4552、7287、11962、16414、18719、18872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716號),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90號、111年度易字第851號),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申○○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A○○、天○○、寅○○、D○○、丑○○、巳○○、未○○、癸○○、己○○、辰○○、玄○○、黃○○、酉○、午○○、戊○○、卯○○、宇○○、C○○、宙○○、丁○○、壬○○、廖慶昌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戌○○、庚○○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子○○、乙○○、丙○○、亥○○均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B○○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地○○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義清為新北市三重區鴿會新順利分會(下稱新順利分會,會址: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段87巷10-3號A棟)會長,負責賭客簽賭、賭金管理及彩金發放事宜;侯志聰為新順利分會執行長,呂維傑、賴順文(起訴書誤載為賴朝文)、陳慶河、李敏達為新順利分會財委幹部,均襄助陳義清綜理該鴿會會務,並均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辦如附表三編號1至6所示帳戶提供陳義清作為賭客簽賭出入金所使用帳戶,並監督陳義清就該等帳戶內款項之使用。陳義清、侯志聰、呂維傑、賴順文、陳慶河、李敏達(下合稱陳義清等6人)共同意圖營利,基於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陳義清等6人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部分,經本院於112年5月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90號判決判處罪刑),於民國108年至110年間以舉辦賽鴿之方式,提供新順利分會會址供作公眾出入之賭博場所,邀集申○○、戌○○、辛○○、A○○、天○○、寅○○、D○○、丑○○、子○○、巳○○、未○○、癸○○、B○○、己○○、辰○○、玄○○、黃○○、乙○○、酉○、午○○、戊○○、卯○○、丙○○、地○○、庚○○、宇○○、C○○、宙○○、丁○○、亥○○、壬○○(原名:李建緯)、廖慶昌(以上32人以下合稱申○○等32人)及其他不知名賭客插組投注賭盤。其賽鴿賭博方式略為:新順利分會於每年春季、秋季、冬季各舉辦1次賽鴿比賽,先由會員將幼鴿送至新順利分會,並繳納每隻鴿子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腳環費(即參加比賽之報名費),由新順利分會內部職員檢驗鴿子後掛上腳環,俟會員將成鴿登記參與資格賽及正規賽;以每次飛翔時間加總為總成績,計算平均飛翔時間後,以時間最少者為優勝,可分別依平均飛翔時間長短分配扣除佣金後剩餘之賭金。賽鴿從基隆港出海至300公里處(資格賽為150公里,後每關增加30公里,共5關),然後飛回自己的鴿舍,以有無返回及先後順序之標的下注。分單隻組、雙隻組、參隻組、肆隻組、伍隻組(公斤數是指下注的金額、例如0.5公斤就是下注500元、1公斤就是下注1000元,以此類推),欲參與下注之賭客先填寫插組單,紙本送至新順利分會,由陳義清負責統整插組單。至於下注賭金之方式,於108年及109年春季、秋季及冬季賽鴿賭博,及110年春季、秋季賽鴿賭博(110年秋季賽鴿賭博於收款後因疫情取消,所收取賭金均返回賭客),係由賭客以匯款方式匯至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帳戶,再轉匯至附表三編號1之帳戶,或自附表三編號2至6所示帳戶提領後轉換為可轉讓定期存單(NCD)後置於金融機構保管箱內;於110年冬季賽鴿賭博,則由賭客以現金支付賭金交由陳義清管理。待賽鴿比賽結束後,由陳義清計算會員輸贏金額並處理彩金發放事宜。申○○等32人基於賭博之犯意,以匯款至附表三所示帳戶或交付現金等方式,下注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而參加上開賽鴿賭博。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申○○等32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被告癸○○未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到庭)時均坦承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4552號卷【下稱偵4552卷】一第43至50、121至128頁,111年度偵字第7287號卷【下稱偵7287卷】第693、694頁,111年度偵字第18872號卷【下稱偵18872卷】第19至90、109至113、119至124頁,111年度偵字第18719號卷【下稱偵18719卷】第97至100、101至104、107至118、121至124、127至134、137至140、143至156、159至176、193至196、201至205、209至214頁,111年度偵字第16414號卷【下稱偵16414卷】第9至14頁,111年度偵緝字第4716號卷【下稱偵緝卷】第21至23、39至41、金訴卷二第16至18、25、33、34、43、44、56至59、97至99、107、108、117至119、127至129、136、137、144、145頁),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陳義清等6人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相符(見偵4552卷一第153至161、183至189、201至208、277至283頁,偵4552卷二第39至53、151至173、209至219、277至289、335至348、403至421頁,111年度偵字第11962號卷【下稱偵11962卷】第9至12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扣案物照片、贓證物款收據(見偵47828卷第31至37、41至45、49至55、59至80、318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5份、扣案物照片(見偵4552卷一第145至149、211至215、261至265頁,偵4552卷二第25至29、35至37、197至201、205、206、303至307、319至321頁,偵7287扣押物品卷第35至37頁)、侯志聰LINE對話紀錄(見偵4552卷一第75至82、245、260頁,偵11962卷第23頁)、賴順文LINE對話紀錄(見偵4552卷一第267至270頁)、呂維傑LINE對話紀錄(見偵4552卷二第111至121頁)、陳慶河LINE對話紀錄(見偵4552卷二第206頁)、賽鴿網網頁資料(見偵47828卷第139至142頁)、2021北海賽事表(見偵11962卷第13頁)、110年冬季正式關第三關會員獎賞表(見偵11962卷第15至21頁)、新順利分會會員賽事插組會員獎賞總表(見偵18719卷第181至184頁)、會員出入金統計表(見偵18872卷第101至103頁)、侯志聰、呂維傑、賴順文、陳慶河、李敏達因疫情停賽將秋季報名費及秋季賭金匯款予會員之單據(見金訴卷一第457至597頁)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申○○等32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申○○等32人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申○○等3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
㈡被告戌○○、辛○○、亥○○、廖慶昌雖有多次下注之行為,然係基於單一賭博犯意,於近接之時間以同一方式賭博財物,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申○○等32人以事實欄所示方式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風,危害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實屬不該。兼衡被告申○○等32人之前科素行狀況,參與賽鴿賭博時間之長短,投注之金額,以及被告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以賣鹹酥雞為業,與妻及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須扶養妻及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同住,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辛○○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泥工,與父親及妻同住,須撫養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A○○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板模工,與妻、子女、孫子同住,須撫養妻及孫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天○○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及子同住,須撫養妻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寅○○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及子女同住,須撫養妻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D○○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中,與妻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丑○○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汙水廠操作員,與母親同住,須撫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子○○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與妻同住,須撫養孫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鋼板加工,與妻及孫子同住,須撫養孫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未○○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養豬業,與母親同住,須撫養母親及姊姊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癸○○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之生活狀況;被告B○○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與妻及未成年子女同住,須撫養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己○○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同住,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與妻同住,須撫養孫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玄○○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怪手司機,獨居,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黃○○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父母同住,須撫養父母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乙○○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同住,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酉○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洗骨業,與妻同住,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午○○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子同住,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玻璃裝修,與妻及子同住,須撫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卯○○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及孫子同住,須撫養孫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丙○○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清潔工,與父親同住,須撫養父親、兒子、孫子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夫及子女同住,須撫養公公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庚○○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飾品加工,與妻及子同住,須撫養父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宇○○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怪手司機,與就學中之女兒同住,須撫養女兒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C○○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計程車司機,與母親、妻、子女同住,須撫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宙○○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水泥工,與妻及就學中之女兒同住,須撫養母親及女兒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丁○○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及女兒同住,須撫養女兒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亥○○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與妻及子女同住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壬○○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臨時工,其妻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與妻同住,須撫養妻之家庭生活狀況;被告廖慶昌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退休,獨居,無須撫養對象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申○○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均應於其主文項下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被告申○○所有之現金43萬2000元及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1支,被告申○○堅稱均與本案無關,其中現金部分係於被告申○○住處扣得,並非在兌換籌碼處所查獲之賭資,亦無證據顯示係犯罪所用之物或屬犯罪所得;行動電話部分則無證據顯示被告申○○曾以之進行下注賭博,自均無從宣告沒收。
㈢另起訴書雖認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內款項,以及同案被告侯志聰向陽信商業銀行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扣得之756元,均屬在兌換籌碼處所查獲之賭資,聲請依刑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然查:
⒈上開侯志聰陽信商業銀行帳戶,同案被告侯志聰於本院審理時稱該帳戶係供作私人使用,復查無證據可資證明該帳戶曾供作收取賭金使用,自無從認定該帳戶內款項屬於在兌換籌碼處所查獲之賭資。
⒉至於附表三編號1所示帳戶,雖於111年1月12日由檢察官依本院111年度聲扣字第2號裁定扣得2809萬5995元,有該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月10日函及陽信商業銀行111年1月18日函存卷可查(見他字卷第547至549、561至563、565頁),然新順利分會110年春季以前之賽鴿賭博均已將賭金發放完畢,而110年秋季賽鴿賭博因疫情取消,賭客以匯款方式繳納之賭金均已返還賭客等情,有同案被告陳義清等6人將秋季賭金匯還賭客之匯款單據存卷可查(見金訴卷一第457至597頁),是該帳戶內之款項顯然非屬108年至110年秋季賽鴿間之賭金;而冬季賽鴿賭博部分,同案被告陳義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110年冬季賽事係以收取現金方式收取賭客下注賭金等語(見金訴卷二第57頁),同案被告呂維傑LINE對話紀錄內亦有「新順利頭家好110年冬季(資格賽)友誼賽共16786公斤,報名期限11月17日只收週三(一天)上午10點至16點收現金」之對話(見偵4552卷二第117頁下方照片),與同案被告陳義清所述相符。雖附表三編號1帳戶於110年12月3日曾有一筆2600萬元款項匯入,然新勝利分會舉辦賽鴿比賽除收取賭客之賭金外,亦會向參加比賽之會員收取相當於報名費之腳環費,而同案被告陳義清堅稱該款項係110年冬季賽鴿比賽之報名費,卷內復無相關證據資料足認該2600萬元款項係來自同案被告陳義清以現金收取之賭金,自無從逕認附表三編號1帳戶內之款項為賭客投注冬季賽鴿比賽之賭金,自無從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本件係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之案件,被告癸○○於警詢、偵訊時均自白犯罪,而其餘被告申○○等31人則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賭客 下注時間、標的 下注金額(新臺幣) 1 申○○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100餘萬元 2 戌○○ 110年度春季、冬季賽鴿賭博 30餘萬元、30餘萬元 3 辛○○ 108年度至109年度賽鴿賭博 108年度約4萬5000元 109年度約5萬9700元 4 A○○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6、7萬元 5 天○○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10餘萬元 6 寅○○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20餘萬元 7 D○○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10萬元 8 丑○○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7、8萬元 9 子○○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100餘萬元 10 巳○○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30餘萬元 11 未○○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30餘萬元 12 癸○○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40餘萬元 13 B○○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160萬元 14 己○○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32萬元 15 辰○○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30餘萬元 16 玄○○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8、9萬元 17 黃○○ 110年度春季賽鴿賭博 約46萬元 18 乙○○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100餘萬元 19 酉○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15萬元 20 午○○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40、50萬元 21 戊○○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10餘萬元 22 卯○○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40、50萬元 23 丙○○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120萬元 24 地○○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300、400萬元 25 庚○○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80、90萬元 26 宇○○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40、50萬元 27 C○○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50萬元 28 宙○○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30萬元 29 丁○○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10萬元 30 亥○○ 110年度春季、冬季賽鴿賭博 共約100萬元 31 壬○○ 110年度冬季賽鴿賭博 約30、40萬元 32 廖慶昌 110年度春季、冬季賽鴿賭博 春季28萬7000元,冬季8550元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實際所有人 出處 搜索地點 1 陽信銀行存摺 1本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2 筆記本 1本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3 陽信銀行匯款單 1批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4 插組明細表 1張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5 報鴿點數明細表 1張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6 110年春季點數表 2張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7 銀行帳戶手抄單 1張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8 新順利分會111年度秋季賽程表 1張 申○○ 偵4552卷一第37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9 111年春季第五關友誼賽參加表 6張 申○○ 偵4552卷一第39頁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6樓 附表三 編號 銀行 戶名 帳號 扣案帳戶內金額(新臺幣) 1 陽信商業銀行 呂維傑、李敏達、陳慶河、賴順文、侯志聰等5人聯名帳戶 000000000000 2809萬5995元 2 陽信商業銀行 侯志聰 000000000000 0元 3 陽信商業銀行 呂維傑 000000000000 0元 4 陽信商業銀行 賴順文 000000000000 0元 5 陽信商業銀行 陳慶河 000000000000 0元 6 陽信商業銀行 李敏達 000000000000 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