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15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CAO XUAN BINH (中文名:高春平,越南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830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捌柒貳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CAO XUAN BINH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7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12月6日21時20分許,在新北市樹林區中山路2段與中山路2段151巷口為警執行臨檢勤務而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72公克),而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30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9月18日釋放,並經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3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上揭裁定、不起訴處分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2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見毒偵卷第19-21、31-33、55、73之1-73之2、89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本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無法完全與毒品析離之外包裝袋1個),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依法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