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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龔書安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韋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院偵字第88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11年度審交易字第1335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

黃韋智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韋智明知考領之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已因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處分,竟仍於民國110年8月12日某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雙十路2段往雙十路3段方向行駛,嗣於同日10時30分許,行經雙十路2段與文化路2段路口,欲左轉文化路2段時,本應注意車輛左轉彎時,應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適廖芷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後方駛至上開路口,見狀閃避不及,而與黃韋智駕駛之車輛發生碰撞,致廖芷寧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大腿、足踝、手臂、手掌擦傷等傷害。

二、證據:

㈠被告黃韋智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廖芷寧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份、現場暨車損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共16張、監視器光碟1片。

㈣王憲忠診所診斷證明書1紙。

三、論罪科刑:

㈠按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規定係就刑法基本犯罪類型,於加害人為汽車駕駛人,於從事駕駛汽車之特定行為時,因而致人傷亡之特殊行為要件予以加重處罰,已就刑法各罪犯罪類型變更之個別犯罪行為予以加重,而成另一獨立之罪名,自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查被告明知駕駛執照已遭吊銷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乙節,有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並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部分,尚有未洽,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與本院所認定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已當庭告知被告前述加重規定,是無礙被告防禦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肇事地點,未能注意顯示方向燈或手勢,且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因而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受有傷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告訴人所受傷勢、過失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
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
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