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莞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2號、112年度調偵字第105號、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被告王莞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王莞綪因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29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該院函詢本院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本院敬表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