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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6 日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莞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182號、112年度調偵字第105號、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被告王莞綪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王莞綪因另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之一般洗錢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298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932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該案與本案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該院函詢本院是否同意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本院敬表同意,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將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案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與該案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王綽光

書記官 王道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0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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