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04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藍海凝

原告
朱依
被告
呂妤葵

(於法務部○○○○○○○○○執行,現寄押於法務部○○○○○○○○○○○)

鄒辰鋐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刑事訴訟終結之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75年度台附字第5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10時3分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同日10時25分辯論終結在案,有本院112年11月24日簡式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參,惟原告於同日11時7分許(刑事部分已辯論終結)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提出蓋有本院收狀戳及收狀時間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在卷可按,是原告既於刑事訴訟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認其起訴程序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又本件係因起訴程序不合法而駁回,不影響原告另依通常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藍海凝

書記官 吳宜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804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