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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撤緩字第19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鄭淳予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童彥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112年執聲字第16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彥皓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彥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然受刑人未按判決履行,核其行為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之規定,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之翌日起2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該案並於110年5月28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前開案件確定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通知受刑人應於112年5月27日前完成義務勞務240小時,有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附條件緩刑案件通知書及110年10月5日執行筆錄各1紙在卷可憑,惟受刑人經通知應於110年11月10月參加義務勞務約談,然並未參加,且佐理員撥打受刑人手機,均無人接聽,留語音信箱請受刑人回電,亦未回電,有新北地檢署觀護輔導紀要在卷可考;嗣檢察官於110年11月12日、111年3月9日、6月14日、9月8日發告誡函提醒受刑人應履行義務勞務,違反者將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辦理撤銷,然受刑人仍未履行義務勞務,有新北地檢署110年11月16日新北檢錫束110執護勞183字第1100108639號函、111年3月11日新北檢錫束110執護勞183字第1119025537號函、111年6月15日新北檢增束110執護勞183字第1119062749號函、111年9月14日新北檢增束110執護勞183字第1119097919號函及相關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又觀護人於111年9月30日當面催促受刑人履行義務勞務,並告知若期限屆滿仍未履行完成,將依法聲請撤緩緩刑宣告乙節,亦有新北地檢署觀護人室當面催促履行通知書1紙在卷可考,惟受刑人仍未履行,檢察官遂於112年3月29日、5月24日再次發告誡函督促受刑人履行,此亦有112年3月31日新北檢增束110執護勞183字第1129035987號函、112年5月26日新北檢增束110執護勞183字第1129060609號函及相關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考,然迄112年5月29日期限屆滿止,受刑人均未曾履行義務勞務乙節,有新北地檢署義務勞務工作日誌1份在卷可參,是受刑人經多次告誡,仍全無履行前開確定判決所宣告受刑人應履行之義務勞務240小時乙情,堪以認定。

四、復本院合法通知受刑人到庭說明,其亦未於指定期日到場,有本院112年8月17日報到單及該次送達證書在卷可考,足見受刑人於前開案件確定後,顯未有依原確定判決緩刑宣告所附負擔履行之真意,違反情節實屬重大,已失原判決宣判其緩刑之基礎。又緩刑所附之負擔,係予受刑人相當程度之懲警以惕勵其記取教訓,受刑人既未有意完成義務勞務,實難期待受刑人日後達恪遵相關法令規定之緩刑預期效果,因認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191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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