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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5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明珠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瑞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2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瑞廷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邱瑞廷犯罪所得韓版時尚清新款-錶面4.8cm手錶壹隻、多元創意新風格-錶面3.6cm手錶參隻、簡約時尚潮流款-錶面4.5cm壹隻、休閒韓版簡約款-錶面4.5cm手錶壹隻、婉約精緻女錶-錶面3cm手錶壹隻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為顯不足取,兼衡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執行完畢,最近甫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42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111年度簡字第4807號判處拘役15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犯罪動機、目的(供稱供己使用),手段,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職業為臨時工,所竊取財物之價值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查被告就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韓版時尚清新款-錶面4.8cm手錶1隻、多元創意新風格-錶面3.6cm手錶3隻、簡約時尚潮流款-錶面4.5cm1隻、休閒韓版簡約款-錶面4.5cm手錶1隻、婉約精緻女錶-錶面3cm手錶1隻,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秦嘉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259號
  被   告 邱瑞廷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瑞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0月3日18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寶雅生活館內,徒
    手竊取該店員工張崇武所管領之韓版時尚清新款-錶面4.8cm
    手錶1隻、多元創意新風格-錶面3.6cm手錶3隻、簡約時尚潮
    流款-錶面4.5cm1隻、休閒韓版簡約款-錶面4.5cm手錶1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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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元】放置隨身之提包內,得手後徒步逃離現場。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邱瑞廷於警詢時供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張崇武於警詢時之陳述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
    畫面暨檔案光碟、標價單5張在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其竊盜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邱瑞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未
    扣案之上開竊取物品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請併依同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追徵其價額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秦嘉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6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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