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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7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謝梨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衞憲(原名陳衛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98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衞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現金新臺幣柒仟肆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補充、更正如下所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見李承雲管領之加油站收銀台」更正為「見李承雲所管領存放營業額之隨身包包」。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竊取該處收銀台」更正為「竊取該包包內」。

㈢證據補充「員警職務報告1紙、被告陳衞憲所騎乘腳踏車及遺留物品照片6張」。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衞憲正值壯年,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破壞社會治安,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另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素行不佳,竟再為本案犯行,實應嚴懲,再考量其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參照)、自稱職業為推拿、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參照),暨其犯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被告竊得之現金新臺幣7,45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李承雲,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詩詩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林家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9873號
  被   告 陳衞憲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衞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0月7日4時4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見李
    承雲管領之加油站收銀台無人看守,認有機可乘,以徒手方
    式,竊取該處收銀台之現金新台幣(下同)7450元得手後離
    去。
二、案經李承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陳衞憲固不否認監視器畫面中男子為伊之事實,惟
    矢口否認犯行,惟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李承雲於
    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數張在
    卷足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之犯罪
    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檢  察  官 陳詩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72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