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8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立羣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立羣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9年度簡字第5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應更正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9年度簡字第56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7、8行所載「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應補充為「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683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7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㈢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㈣應適用法條欄有關累犯是否加重其刑部分補充「查:被告楊立羣前已有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為累犯;另參以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審酌被告前已因犯同類型案件而經法院判處徒刑執行完畢,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而提升自我控管能力,然而被告卻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本罪,足見其對刑罰之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楊立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及法院科刑判決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未堅,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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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1926號
被 告 楊立羣 男 5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立羣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以109
年度簡字第52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10年度簡
字第3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罪刑,並經同
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民國111年3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
,於111年8月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毒偵字第68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不知悔改,於
前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12年1月4日6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
4樓之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
用火燒烤再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嗣於同日17時5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經徵得其同
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立羣坦承不諱,並有自願受採尿
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
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月0日出具之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G0000000號)各1份附卷可稽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前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
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
是否依刑法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檢 察 官 王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