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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68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劉凱寧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旻叡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旻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旻叡前因詐欺、過失傷害(聲請書漏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審交簡字第183號、106年度聲字第503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書記官 蔡忠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68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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