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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麗芳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陶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依上述說明,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書記官 歐晉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1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