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陶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112年度聲字第21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案號之記載,誤載為「111年度執聲字第140號」,依上述說明,應更正為「112年度執聲字第14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