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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7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家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家興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除附表編號3係洗錢罪外,其餘均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相關犯罪,數罪侵害法益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1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6罪) 犯罪日期  109年3月7日前某時至109年3月7日 109年3月間至109年4月15日 109年6月30日至109年7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900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1959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111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4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2號  判決日期 110/06/17 110/12/22 111/0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26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27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9/15 111/01/20 111/10/19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6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89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921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萬元   編號1至2號經臺灣高院111年聲字第3340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9萬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73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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