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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連雅婷陳宏璋黃園舒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鎧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
被告
王驄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宏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5所載之扣案物及數量「IPHONE13PLUS行動電話1支」應更正為「IPHONE13行動電話1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疏漏,惟不影響其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7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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