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京履
- 選任辯護人
- 吳怡德律師
- 被告
- 陳建銘
- 選任辯護人
- 黃鈺淳律師
- 被告
- 蘇庭毅
- 被告
- 陳和祥
- 被告
- 涂睿翔
- 被告
- 吳榮展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俊賀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克譽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陳亭宇律師
- 被告
- 簡維佑
- 選任辯護人
- 李奇哲律師
- 被告
- 楊承翰
- 選任辯護人
- 羅亦成律師
- 被告
- 鄭棋杰
- 選任辯護人
- 曾伯軒律師
-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0樓000室
- 居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號0樓A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375、30376、52231、55332、55333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83、19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6396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法官薛巧翊」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法官陳宏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有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足參。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法官薛巧翊」之記載,為顯然之錯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均應更正為「法官陳宏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