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陳正偉陳志峯鄭淳予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柔安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柔安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即簡湘芸所簽發、面額新臺幣陸拾陸萬元之本票壹張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鄭柔安與鄭詠銘為兄妹,緣鄭詠銘曾安排簡湘芸赴柬埔寨工作,簡湘芸於辦理出境手續期間,借住在鄭詠銘及鄭柔安位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住處,嗣因簡湘芸不欲前往柬埔寨工作,鄭詠銘並懷疑簡湘芸竊取鄭柔安之衣物、包包,致鄭詠銘心生不滿,並與鄭柔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1年5月11日0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鄭柔安、鄭詠銘徒手掌摑簡湘芸,鄭柔安復向簡湘芸恫稱:你覺得你的手值多少錢等語,致簡湘芸心生畏懼,而簽立66萬元本票1張予鄭柔安。

二、案經簡湘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柔安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共犯鄭詠銘供述、證人即告訴人簡湘芸於警詢、偵訊及本院、證人鄭翰力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告訴人簡湘芸110年5月11日後遭控制行動自由之相關監視器畫面及作案槍枝示意圖、告訴人簡湘芸所提供鄭詠銘臉書貼文及其等間對話紀錄、和解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堪信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被告與鄭詠銘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簡湘芸事後反悔不願意前往柬埔寨工作,及疑似竊取被告所有之衣物及包包,即為事實欄所載犯行,侵害他人身體、自由權益甚大,所為實屬不該,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心生畏懼之程度、被告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且被告鄭詠銘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見卷附和解書),然未能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告訴人前曾撤回告訴(見卷附撤回告訴狀),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未有宥恕之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告訴人簡湘芸所簽發、面額66萬元之本票1張,為被告與鄭詠銘為本案恐嚇取財犯行之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是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本案其餘扣案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秉錡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建勳、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陳志峯

                  法 官 鄭淳予

                  書記官 林佳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5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