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55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林琮欽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定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87、26202、26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公訴人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7號案件(即改分前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6月25日宣判等情,有原起訴案件辦案進行簿、判決書列印本、審判筆錄列印本可證。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則於113年9月4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4日新北檢貞宇113偵23387字第113911370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可證。

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照前述說明,此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55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