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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原簡字第15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潘長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潘信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338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信華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蘇格登威士忌(700毫升)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所載「統一超商鴻成門市」,應更正為「統一超商鴻城門市」。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所載「蘇格登洋酒1瓶」,應更正為「蘇格登威士忌(700毫升)1瓶」。

二、本院審酌被告潘信華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反企圖不勞而獲,任意竊取他人所有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復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素行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末查;被告竊得之蘇格登威士忌(700毫升)1瓶,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未據扣案亦未發還告訴人沈哲甫,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件經檢察官林佳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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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 槿 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3821號
  被   告 潘信華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鎮區○○路000號(桃             園○○○○○○○○○)
            居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0號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二監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信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5月2日12時10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鴻成門市內,
    徒手竊取由該店店長沈哲甫所管領、置於商品陳列架上之蘇
    格登洋酒1瓶(價值新臺幣【下同】1,380元),得手後藏置
    於衣服內,未結帳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逃逸,竊得之洋酒變賣得款600元。嗣為沈哲甫發現失竊,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沈哲甫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潘信華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沈哲甫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監視錄影翻拍照片6張;
 ㈣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有如
    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
    沒收之,如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併請依
    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檢 察 官 林佳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5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