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2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李俊彥陳伯厚朱學瑛

原告
賈立瑩
被告
吳菘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提起公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32號被告吳菘輝被訴詐欺等案件,起訴範圍僅限於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杜宗翰,故原告並非本件被害人;又本件被追加起訴之被告詐欺原告賈立瑩等案件(偵查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5929、68096、68097、73992、74094、77058號及113年度偵字第3489、5980號),因追加起訴書所指與本件為相牽連案件之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732號案件,於檢察官為本件追加起訴前即已脫離本院繫屬,是本件追加起訴為不合法,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述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件追加起訴部分另為合法之處理後,若已繫屬於法院,自得另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032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