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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3143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徐蘭萍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麗英

卓春梅

賴文林

陳翠貞

鐘姵茨

陳秀娟

劉海平

楊萬賀

李林有義

賴天來

簡麗雪

許明琴

周清河

鄭琇文

高碧雲

張碧春

蕭秋香

陳峻皓

唐秋菊

鄭禎福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7720號、113年度偵字第119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麗英、卓春梅、賴文林、陳翠貞、鐘姵茨、陳秀娟、劉海平、李林有義、簡麗雪、許明琴、周清河、鄭琇文、高碧雲、張碧春、蕭秋香、陳峻皓、唐秋菊、鄭禎福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楊萬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天來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共貳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元、肆萬柒仟玖佰肆拾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5行補充證據「及員警112年10月29日、113年2月8日職務報告、113年2月5日員警喬裝賭客錄音譯文」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許麗英等20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兼衡被告等之素行情況,考量被告等所具之智識程度、年歲稍長、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均坦認犯行之良好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楊萬賀、賴天來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又2次扣案之賭資分別為新臺幣5萬8,900元、4萬7,940元,係被告許麗英等20人所有攜帶供本案賭博犯行所用或預備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毓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陳芳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77720號
                                    113年度偵字第11962號
  被   告 許麗英 女 6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卓春梅 女 7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文林 男 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翠貞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6樓之4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鐘姵茨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秀娟 女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
                          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劉海平 男 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0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5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楊萬賀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李林有義
            男 6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鄉○○○街000號1樓之
                          2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賴天來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5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簡麗雪 女 7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許明琴 女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周清河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琇文 女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巷00○0號
             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高碧雲 女 7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碧春 女 6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蕭秋香 女 5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道0段000巷0
                          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峻皓 男 4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之5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唐秋菊 女 6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2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3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禎福 男 6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4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麗英、卓春梅、賴文林、陳翠貞、鐘姵茨、陳秀娟、劉海
    平、楊萬賀、李林有義、賴天來、簡麗雪、許明琴、周清河
    、鄭琇文、高碧雲、張碧春、蕭秋香、陳峻皓、唐秋菊、鄭
    禎福基於公然賭博之犯意,許麗英、卓春梅、賴文林、陳翠
    貞、鐘姵茨、陳秀娟、劉海平、楊萬賀、李林有義及賴天來
    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某時;賴天來、簡麗雪、許明琴、周
    清河、鄭琇文、高碧雲、張碧春、蕭秋香、楊萬賀、陳峻皓
    、唐秋菊及鄭禎福於113年2月8日某時,分別在黃冠儒、李
    佳偉及包伯晟(所涉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另提起公訴)所經
    營,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尚盈棋藝館」,以麻
    將牌為賭具,以新臺幣(下同)100元籌碼為1底、20元籌碼
    為1臺,賭客每人拿取16張麻將輪流抽牌排列組合,以胡牌
    或自摸決定輸贏,先胡牌或自摸者為贏家,俟對賭完竣,賭
    客再至店內後方門簾處,向工作人員兌換現金並持籌碼計算
    賭博輸贏及交付賭金。嗣警分別於下列時間,查獲許麗英等
    人之賭博犯行:
  ㈠112年10月28日16時30分許,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
    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尚盈棋藝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
    賭客許麗英、卓春梅、賴文林、陳翠貞、鐘姵茨、陳秀娟、
    劉海平、楊萬賀、李林有義、賴天來等人在上址賭博財物,
    並查扣賭資共5萬8,900元。
  ㈡113年2月8日12時30分,持新北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尚盈棋
    藝館」執行搜索,當場查獲賭客賴天來、簡麗雪、許明琴、
    周清河、鄭琇文、高碧雲、張碧春、蕭秋香、楊萬賀、陳峻
    皓、唐秋菊、鄭禎福等人在上址賭博財物,並查扣賭資共4
    萬7,94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麗英、卓春梅、賴文林、陳翠貞
    、鐘姵茨、陳秀娟、劉海平、楊萬賀、李林有義、賴天來、
    簡麗雪、許明琴、周清河、鄭琇文、高碧雲、張碧春、蕭秋
    香、陳峻皓、唐秋菊、鄭禎福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是被告
    等20人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麗英、卓春梅、賴文林、陳翠貞、鐘姵茨、陳秀娟
    、劉海平、楊萬賀、李林有義、賴天來、簡麗雪、許明琴、
    周清河、鄭琇文、高碧雲、張碧春、蕭秋香、陳峻皓、唐秋
    菊、鄭禎福等20人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
    嫌。被告楊萬賀及賴天來上開2次賭博犯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分論併罰。另扣案賭資為被告等20人所有,請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檢 察 官  彭毓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3143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