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54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游洛興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2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3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告訴追權(告訴上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所為101年度易字第3861號刑事判決業於102年3月14日確定,並於102年6月5日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然聲請人即被告游洛興並未舉證有何送達不合法或應回復原狀之情事,被告遲至113年10月8日始提出上訴狀,有告訴追權(告訴上訴)狀及其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日期戳印存卷可考,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