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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82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詹蕙嘉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鎧杰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鎧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鎧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書漏載「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陳鎧杰因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上開㈠㈡㈢案件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26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112年6月28日入監執行上開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11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50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4年10月8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罰金易服勞役1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記載縮刑日數「32日」、刑期終結日為「114年10月26日」,爰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予以更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82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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