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8號

返還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陳正偉鄭淳予陳志峯

聲請人
林業豪
被告
許凱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934號),聲請返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凱傑因111年度金訴字第934號洗錢案件,經聲請人林業豪代為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案業經判決確定在案,惟尚未發還保證金,爰聲請發還保證金等語。

二、按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他人向本院提出5萬元保證金在案,有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在卷可稽,惟其上記載之具保人並非林業豪,聲請人亦未提出任何具保之相關證明,故難認聲請人為具保人,其聲請退保並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568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