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彥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彥羽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12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後,於113年12月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41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