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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74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林米慧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彥羽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彥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2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彥羽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5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㈡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㈢因恐嚇取財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緝字第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7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417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112年6月25日送監執行後,於113年12月6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41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12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9641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746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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