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17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定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387、26202、262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係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始行提出追加者,則為法所不許。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公訴人以本件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與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67號案件(即改分前之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24號,下稱原起訴案件)具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而追加起訴。惟原起訴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6月25日宣判等情,有原起訴案件辦案進行簿、判決書列印本、審判筆錄列印本可證。而本件追加起訴案件則於113年9月4日繫屬於本院乙節,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4日新北檢貞宇113偵23387字第1139113707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印文可證。
是本件追加起訴既係於原起訴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於本院,依照前述說明,此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諭知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