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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047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謝梨敏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郝佩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533號、第53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郝佩盈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肆年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郝佩盈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訊問後,以其犯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有羈押之必要,自113年10 月22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同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第108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應審查:㈠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㈡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情事;㈢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

三、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4年1月8日訊問被告及聽取公訴人之意見,並審酌本案卷證資料後認:

㈠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坦承本案犯行,且有判決書所列載之各項證據可稽,足認被告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㈡羈押之原因本案雖已辯論終結,然尚未確定,被告仍有與「陳曉興」勾串之虞。且被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嗣經本院於114年1月8日諭知交保,惟覓保無著,是被告應有規避犯罪審判、執行程序而逃亡之誘因,是本案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

㈢羈押之必要審酌被告本案犯行,嚴重影響告訴人之身心健康,其行為之惡性重大,復審酌本案全案情節、被告之犯行對於社會、告訴人之危害性,並權衡公共利益、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後,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爰自114年1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4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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