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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3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李俊彥梁家贏朱學瑛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唐玉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9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審金訴字第九三六號被告唐玉琳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由

一、按一人犯數罪者,為相牽連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甚明。次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唐玉琳因另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2940號提起公訴,現繫屬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案號:114年度訴字第18號,承審股別:智股),迄今尚未審結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核上開案件與本案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函文表示同意將本案移由該院合併審理,有該院函文附卷可憑;另被告分別以具狀及口頭陳述方式,表明希望本案移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合併審理,有被告提出之刑事聲請移送合併管轄狀、本院114年5月1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在卷,本院爰依前揭規定,將本案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與該院114年度訴字第18號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梁家贏

                   法 官 朱學瑛

                   書記官 許維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936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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