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48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聖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聖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聖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另自歷次判決可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皆係發生於民國107年12月底至108年4月間,顯然是受刑人加入詐欺集團後所產生之多次犯罪行為,而對受刑人有較高非難重複性,惟考量受刑人於此期間共計犯下131個詐欺罪、致131個被害人受有鉅額財產損害,併考量受刑人於詐欺集團內多係擔任招募車手加入詐欺集團之人員,對整體社會治安造成嚴重破壞,而不宜輕縱。然受刑人目前遭法院判決所處之罪刑總和已超過有期徒刑30年以上,此一累加結果對照受刑人所犯均為財產犯罪而言,恐有過於嚴峻之問題,故審酌上情,對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對受刑人施以矯治之必要性、受刑人於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中所明示之意見,及部分犯行業經定刑之內部界限,即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較已定應執行刑與其他罪刑之總和為重,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受刑人高聖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2次、1年4月6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1次、1年2月4次、1年3月17次、1年4月12次、1年5月10次、1年6月14次、1年7月7次、1年8月5次、1年9月3次、2年1次,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1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8年3月22、24日、108年4月1、7、16、17日 107/12/24-29、108/03/23-04/19 108/03/29-31、04/13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1號等案 臺北地檢108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等 基隆地檢110年度偵字第925、926號 法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2510號 109年度訴字第21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判決日期 109/11/11 110/05/05 110/11/17 法院 最高法院 臺北地院 基隆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704號 109年度訴字第2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4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06/03 110/06/11 110/12/1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12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905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7號 受刑人高聖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21次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1月2次、1年2月1次、1年3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犯罪日期 108/03/21-23、28-30、04/01、03、05、13、16 108/04/11 108/04/1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84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262號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判決日期 111/11/09 112/07/28 113/01/17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120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12/13 112/08/29 113/02/2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2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2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