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91號
- 原告
- 藍哲緯
- 被告
- 李威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倘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法院就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認原告之訴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附字第10號、113年度台附字第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藍哲緯對其所指之被告「李威逸」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本院查無相關之刑事案件存在,此有上開起訴狀1 份及其上本院刑事科查核蓋印之「刑事科查無」章戳1 枚可憑(見本院卷)。揆諸前揭說明,其訴係屬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