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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567號

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何宗勳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許瑞榮
受刑人
即被告
賴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即被告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瑞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許瑞榮因受刑人即被告賴建宏所犯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9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徒刑部分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804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被告之住所合法通知其到案執行,並依具保人之住所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並未遵期到案,嗣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在監在押記錄表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何宗勳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567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沒入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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