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245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王綽光楊展庚祝少廷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家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29號、第5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呂家裕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為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表徵,如交予他人使用,有供作財產犯罪用途之可能,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4月間,在新北市三重區,將如附表所示金融帳戶寄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金融帳戶內,旋遭轉匯提領,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案件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想像競合犯之一部分犯罪事實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或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應分別諭知免訴或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非字第116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緝字第329號起訴被告呂家裕於113年4月2日至113年4月8日間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其以名下中華郵政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向現代財富科技有限公司MaiCoin虛擬貨幣交易所(下稱MaiCoin)申請帳號「ghjk890000000il.com」之虛擬貨幣帳戶之帳號、密碼,提供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對另案被害人劉家源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以超商條碼繳費方式繳費新臺幣(下同)共2萬元至上開帳戶內,旋遭購買虛擬貨幣USDT後轉匯一空,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而起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下稱前案),於114年2月25日繫屬本院,由本院以114年度金簡字第210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3,000元,上訴後現由本院以114年度金簡上字第50號案件審理中等情,有該起訴書、簡易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之日期為114年3月12日,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3月12日新北檢永忠114偵緝529字第1149025268號函上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稽,均堪認定。

㈡本案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帳戶與前案起訴意旨所指被告交付之帳戶相同;如附表編號3所示帳戶雖未經前案起訴書載明於犯罪事實中,惟該帳戶與附表編號1、2、4所示帳戶均係於113年4月間不詳時間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則本案與前案遭詐欺集團詐騙之被害人固不相同,交付金融帳戶之數量亦有差異,然被告係以同一幫助行為提供數個帳戶而衍生數被害人遭詐欺取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則本案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按諸前揭條文及判決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榮甫提起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楊展庚

                  法 官 祝少廷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匯款時間與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騙 方式 1 謝清源 113年4月18日20時8分許,匯款4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假客服 2 張家銓 113年4月18日20時18分許,匯款1萬9,985元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假客服 3 蔡鎮遠 113年4月18日18時20分許,匯款4萬9,985元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假客服 4 鄭育生 113年4月9日12時58分、13時12分許,繳款2萬、7,000元 綁定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MaiCoin虛擬貨幣帳戶 假投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451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