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紀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明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紀明良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未完全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間某日至111年5月5日 110年8、9月間 110/09/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0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0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判決日期 112/11/21 112/11/21 112/1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24 113/04/24 113/0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編號1至3號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4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