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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簡字第42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黎錦福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怡涵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怡涵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依法院裁定」,補充為「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446號裁定」;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名稱編號2第2行「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補充為「113年4月3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各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該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就累犯構成要件的事實,以及加重其刑與否的事項所為關於檢察官對累犯應否就加重事項為舉證相應議題的意見,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有如聲請所指之施用毒品行為(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仍欠缺反省,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施用毒品間距、本案施用毒品採尿檢驗閾值高低之情節,並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黎錦福

                 書記官 羅文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926號
  被   告 王怡涵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怡涵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
    所,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754號、第755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悛悔,猶於上開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3年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4月16
    日4時58分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3
    年4月16日4時許,其因另案到案,且具備列管矯治毒品調驗
    人口之身分,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鑑驗結果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怡涵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承其為警採驗之尿液為親自排放之事實。 2 警員職務報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為:0000000U0258)各1份 佐證被告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明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檢 察 官 許宏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29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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