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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35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陳志峯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明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明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紀明良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所犯數罪侵害法益未完全相同,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考量法律之目的、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其前已定應執行刑刑度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陳宥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3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4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罰金新臺幣1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1年1月間某日至111年5月5日 110年8、9月間 110/09/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0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0號 宜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3071號  判決日期 112/11/21 112/11/21 112/11/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4/24 113/04/24 113/04/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罰金刑 罰金刑 罰金刑 備註  編號1至3號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44號,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萬元。   
編號  4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01/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12/12/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2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2/0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罰金刑   是否為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案件  罰金刑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39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35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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