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