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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一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一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一○六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四一號於民國 90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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