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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肆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例、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又被告所犯販賣麻醉藥品及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分別係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其宣告刑在六個月以上,與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需所併罰之數罪均為「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之要件不符,其所併罰之轉讓禁藥罪及偽造文書罪,自不需適用修正後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諭知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清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八○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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