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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九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三七○號),爰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二三七號、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四九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一號及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七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判決書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蕭 一 弘

書記官 郭 玉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二О九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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