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三四三號
- 公訴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女 二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二八二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甲○○於本院之自白及證據部分增列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本件係於被告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