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二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五二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八八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先後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侵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 四 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