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三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朱嘉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三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指印共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先後偽造署押,係基於接續犯意為之,為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冒名應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含簽名二枚、指印七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法 官 朱 嘉 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八 日

書記官 林 志 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文         書      │所偽造之署押、指印│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五│
│                        │(含騎縫處)      │號偵查卷宗頁數          │
├────────────┼─────────┼────────────┤
│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    │「乙○○」簽名一枚│第五頁背面              │
│湖山派出所警詢筆錄      │、指印七枚        │                        │
├────────────┼─────────┼────────────┤
│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    │「乙○○」簽名一枚│第二十一頁              │
├────────────┼─────────┴────────────┤
│      合        計      │簽名二枚、指印七枚,共九枚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三0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