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三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三0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0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指印共玖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之偽造署押罪。其先後偽造署押,係基於接續犯意為之,為實質上一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冒名應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乙○○」署押(含簽名二枚、指印七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文 書 │所偽造之署押、指印│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一二五│ │ │(含騎縫處) │號偵查卷宗頁數 │ ├────────────┼─────────┼────────────┤ │臺北縣警察局三峽分局 │「乙○○」簽名一枚│第五頁背面 │ │湖山派出所警詢筆錄 │、指印七枚 │ │ ├────────────┼─────────┼────────────┤ │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 │「乙○○」簽名一枚│第二十一頁 │ ├────────────┼─────────┴────────────┤ │ 合 計 │簽名二枚、指印七枚,共九枚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