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一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高玉舜朱嘉川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一號

公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核退毒偵字第五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安非他命貳包(合計毛重伍點零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應補充:㈠犯罪事實欄第三行「‧‧‧竟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二十時許」應補正為「‧‧‧竟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五年內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二十時許」,㈡被告甲○○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方式,係將安非他命粉末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加熱燒烤而吸食其煙霧;應適用之法條部分除補充:扣案安非他命二包(合計毛重五‧○六公克),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而扣案安非他命吸食器一組,則係被告所有供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朱嘉川

法 官 劉景宜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二一號於民國 9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