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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八七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八七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居臺北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0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自備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丙○○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四年確定;又於八十九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板交簡字第一五四號判處罰金三千元,如易服勞役,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於本件均不構成累犯)。詎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意,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十七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街上之某公車站牌處附近,以其所有之自備鑰匙一支,竊取乙○○所有車號GFS─三二0號重型機車,得手後供己代步之用,嗣於次日凌晨三時五十分許,騎乘前開竊得之機車至臺北縣土城市○○路三三二號某網路咖啡廳前,以上開鑰匙撬開甲○○所有車號K六─九七四一號自小客車左前門後,正欲進入車內尚未著手行竊之際,即為斯時適在該網路咖啡廳前與友人聊天之涂信忠發覺可疑,乃趨前詢問,詎丙○○因心生畏懼,而急欲騎乘前開機車逃離現場,惟遭涂信忠攔阻並報警而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自備鑰匙一支及GFS─三二0號重型機車一部,因悉上情。

二、被告丙○○對於右揭事實固於警詢時矢口否認有何竊盜犯行,並於偵查時緘默不語。然上開事實,業經被害人乙○○於警詢時指訴歷歷,核與證人涂信忠於警詢、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領具一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一件、模擬開鎖照片四幀附卷及自備鑰匙一支扣案可資佐證,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紀錄,素行不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竊取財物之價值及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惡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自備鑰匙一支,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四、聲請意旨另以被告尚涉有竊取甲○○所有車號K六─九七四一號自小客車一部,犯有竊盜罪嫌云云。惟查:被告係以自備鑰匙一支撬開車號K六─九七四一號自小客車左前門後,正當欲進入車內行竊之際,即因被證人涂信忠發現而事跡敗露急欲逃離現場,顯見被告潛入上開自小客車時主觀上具有竊盜之不法意圖甚為灼然,再揆諸前開照片,被告所持有之犯罪工具自備鑰匙一支適能插入機車鑰匙孔內並啟動機車電門,而汽車與機車之鑰匙孔構造並不相同,啟動汽車電門之鑰匙長度明顯較機車者為長,此為一般常識,是以單憑被告持有之該支自備鑰匙,應無法啟動汽車電門而遂行其竊取該自小客車之目的,另佐以當時被告已有代步工具(其前所竊取之上開機車),衡情亦無再竊取自小客車之必要。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認定被告竊盜之標的係該自小客車,自應依罪疑唯輕原則為較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即被告所欲竊取之標的應係該自小客車內之財物。又因被告係於甫開啟車門正進入之際,即為證人涂信忠發現,而欲逃離現場,顯尚未達於著手竊取之階段,自難逕以竊盜罪或竊盜未遂罪相繩,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聲請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法 官 黃 若 美

書記官 曹 秋 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九八七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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