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九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六三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九十三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與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為「阿偉」成年男子,騎乘乙○○妹妹所有之車牌號碼為WKA-二三0號輕型機車外出,行經臺北縣三重市○○街一九一號萬家裝璜五金有限公司門前,見甲○○所有之鋸鐵切斷機一台置放於門口,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綽號「阿偉」之人留在機車上把風,乙○○則下車竊取該台鋸鐵切斷機,得手後搬運至機車踏板上正欲離開之際,為甲○○發覺報警而當場逮獲乙○○,綽號「阿偉」之人則趁隙逃逸。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葉 靜 芳

書記官 陳 昭 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九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