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五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樊季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五0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六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梅花扳手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記載「卷附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二紙」及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應補充記載「扣案之梅花扳手一支係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併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樊 季 康

書記官 馬 秀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四五0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