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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23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林海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3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請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巫英杰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巫英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英杰因犯偽造文書等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海祥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423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