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四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七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汽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乙○○共同竊盜,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汽車鑰匙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二人之品行、智識程度、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程度,以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汽車鑰匙一支,係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